经济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一、为了充分贯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点下放部分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17〕34号)文件精神,同时落实《上海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二、学院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在PIM系统上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受理。
三、学校实验设备处对每一批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联合国资处、评估公司现场核查。
四、对于可调剂的仪器设备资产,学校实验设备处进行调剂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如有调剂,进行内部调拨;如没有调剂,则退回学院,列入下一批次处置申请。
五、对于可报废的仪器设备资产,国资处生成处置申请表,评估公司生成评估报告(15个工作日);配合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
六、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10个工作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报废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拍卖;配合国资处和实验设备处在10个工作日内清理报废资产。
七、学院完成一批报废资产处置后,方可申请下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