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  2017年09月07日 00:00  王晓磊   浏览次数:   返回

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的有关规定,为维护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数据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实验中心数据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数据"系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目前所持有的和未来所购置的落地数据资源,包括中国工业企业微观数据、中国海关进出口微观数据、中国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与排放微观数据、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等等。

实验中心数据系上海大学经济学院、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的虚拟资产,为保障这些数据资源在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过程中的安全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对数据持有方和数据使用方进行管理和约束。

 

二、对实验中心数据持有方的管理规定

(一)持有方有权根据使用方申请,结合使用方资质、申请数据内容、数据使用目的、预计成果及使用方现有成果等情况,决定向使用方提供数据的范围;

(二)持有方对使用方基于所获取数据得出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言论不承担任何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对于使用方违反协议使用数据,持有方有权要求使用方立即停止数据使用和保存,责令其销毁数据,亦可在发现使用方违反协议使用数据的2年内,对使用方另行提出的数据使用申请不予批准;

(四)持有方应对提供数据的来源及质量做出说明,保证数据质量。

(五)持有方与使用方签订数据安全使用协议后,可将数据交付使用方。

 

三、对实验中心数据使用方的管理规定

(一)使用方须为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在岗在编教师、博士研究生;

(二)使用方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妥善保管从持有方获取的数据,保护和尊重数据中工业企业的商业信息,未经持有方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散布工业企业的商业信息,或将数据部分或者全部(包括数据转换后的形式)转让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违者持有方将配合国家统计总局予以责任追究;

(三)使用方应积极利用所获得的数据产出各类成果,产出教学或科研成果,包括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完成学术著作、获得学术奖励、应用学生教育教学等;

(四)如使用方不同意持有方对本协议的修订内容,则视为放弃数据使用权,应按规定销毁所获数据;

(五)使用方如被要求销毁数据,应通过从计算机硬盘及存储设备删除、销毁数据文本文件、归还原始拷贝等措施进行数据销毁。

 

本管理办法自执行之日起生效。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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