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的精神,加强对本学院各类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保证实验中心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和损坏公共财产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
二、范 围
第三条 根据《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为学校专用设备。
1、单价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人民币),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非易损,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用仪器设备。
2、自制或国内外(境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或转帐手续。
第四条 根据《上海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规定,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原值。
2、有的设备不配套,后购置的原缺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份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五条 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的设备管理服从于《上海大学经济学院设备管理办法》,由经济学院设备秘书负责实验中心设备日常管理,在管理设备时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财产的保管、监督、检查、建帐和建档,办理借用、调拨、报废等手续。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主管设备的院长,经院长批准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三、管 理
第六条 设备购置
1、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因教学或科研、行政工作需要,申请购买设备时,需先向经济学院主管院长递交《设备购买申请书》,说明购买设备的必要性。经主管院长审核通过后由经济学院设备秘书在学校实验设备处网站填写《申购仪器清单》,递交校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采购。
根据《上海大学物资管理办法》,凡使用学校科研经费(包括个人科研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软件,以及校外单位向学院或各类部门赠送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软件,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产权均属于学校,都要按学校规定,到实验设备处办理手续,编号入账、统一管理。
3、所有仪器设备一律通过实验设备处认可才能报销入账。
第七条 设备的验收
设备到校后,由设备秘书或申购个人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秘书向设备处和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第八条 为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账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根据财务、财产管理、财产使用三级设置固定资产帐。
第九条 设备电子台账纸质记录双重管理
1.对实验中心购置的设备进行电子台账和纸质记录的双重管理。
2.设备的领用
实验中心的设备领用时需填写《经济学院设备领用/置换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签字后,领用设备。经济学院设备秘书进行设备电子台账登记并保留纸质申请表记录。
3.分配设备编号
学校实验设备处对学院经费购置的设备进行入账后,会制作设备编号的卡片和标签,学院设备秘书通知设备领用人领取设备编号标签,并应嘱咐领用人领回标签后粘贴在设备上。
4.设备报废
设备正常报废,或者设备在使用期内损坏无法修改而等待报废的,应由设备领用人向学院设备秘书提出,设备秘书按规定将设备收回,在电子台账和纸质记录中进行登记说明,并将纸质记录复印件留给设备领用人作为设备回收依据。收回的设备按照学校实验设备处规定申报报废回收。
第十条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实验中心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按照《经济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实验中心便携式电脑及其他可移动设备的管理
便携式电脑及其他可移动设备属于实验中心设备固定资产。便携式电脑的使用和保管,实行个人负责制。若便携式电脑及其他可移动设备遗失或无端损坏,个人负有全责。教师或职工对有关设备应予珍惜、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二条 对实验中心数据资源的管理
实验中心数据资源管理按照《上海大学经数据实验中心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
2017年9月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