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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10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学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明确职能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通过招标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无形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技术、会议展览、会计服务等。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审议学校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制度和重要文件;
(二)听取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情况汇报,审议学校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审批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定期听取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是学校招标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接收招标采购申请,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确定招标采购方式;
(三)与采购申请单位共同拟定招标文件;
(四)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五)组织已完成招标程序的项目商务洽谈,指导合同签订以及招标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采购申请单位是申请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的立项申请与论证,落实经费来源,编制实施计划,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编制使用需求与技术需求文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纳入采购申请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
(三)参加开、评标和定标活动;
(四)合同的起草、技术谈判、签署、备案等;
(五)合同执行及验收、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向学校监察部门报备。
学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招标范围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上海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分散采购项目,均以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预算金额达到上海市财政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
第十三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免于招标程序:
(一)使用科研经费(含纵向、横向、教育财政科研)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本款适用于下列情形:
学校无同类科研仪器与设备或有同类但性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列入国家重大战略发展的项目和工程配置的重要科研活动的仪器设施资源;列入国家功能性平台,市级以上具国际影响的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所必须的科研仪器与设备;国家实验室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列入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部门首台(套)科研仪器与设备;其他情形(牵涉相关国际学科竞争的)。
(二)本款所指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须纳入申请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并提请创新管理部、实验设备处等部门审核。其它免于招标的事项,须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招标形式和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原则上所有项目均采用校外招标形式,即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分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四种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其余采购方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选择适用。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国产仪器设备,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纳入申请单位"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并提请创新管理部、实验设备处等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和程序来实施学校的招标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招标过程。
第五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国产货物、服务和工程类的合同由用户自行起草拟定,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等线上签署的合同,按其规范文本执行。
进口仪器设备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外贸公司签订合同,并代办报关和其他相关手续。每个采购项目签订外贸代理协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进口设备外贸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中存在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以及采购中其他意外事件等情况,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依照合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应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和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前期准备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上大内〔2016〕2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大学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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