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上大内〔2019〕105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且预算金额未达到《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限额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无形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审计服务、会计服务、印刷服务、会议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测试服务、设计服务等。
第四条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活动必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
第五条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可由各单位直接采购,或通过学校采购平台网采购。
第七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各单位按照要求自行组织采购,或通过学校采购平台网竞价择优采购,或参照非公开招标执行(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采购或通过学校采购平台网采购时,需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至少1人)的采购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其中仪器设备采购在申购前须进行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
(二)对满足采购要求的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或议价,填写《上海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评审纪要》,由经费负责人及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实验设备处审核通过后执行(家具类由后勤保障部审核)。若为单一来源,则需提供单一来源需求说明。
第八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单位提交申请,实验设备处负责采购。
第九条单项工程预算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预算金额小于2万元的小额修缮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提交申请,后勤保障部根据需求在学校招标部门选定的合格供应商库内选择施工单位实施。
(二)预算金额大于2万元(含2万元)、小于30万元项目,由各单位申请并组织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至少1人)的采购评审小组,在学校招标部门选定的合格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中比选择优,提交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评审纪要》,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算金额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于100万元项目,由各单位申请并组织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至少1人)的采购评审小组,提交由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论证报告,由学校招标部门参照非公开招标的形式和规定选定供应商,后勤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和上海市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的标准及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执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合同由各单位自行起草拟定,按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签署,其中标的为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的合同,可由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等线上签署的合同,按其规范文本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货物数量短缺、质量不合格、调试或验收中某一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标准、使用中存在故障或技术指标不稳定等情况,应及时取证并约请供货商依照合同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采购金额大于1000元(含1000元)、小于1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单位凭申购单、发票、采购合同(根据需要),经实验设备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家具类由后勤保障部审核)。
第十四条预算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各单位除提供申购单、发票、采购合同外,还需提交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根据需要)、《上海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评审纪要》、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单或中标书、验收报告,经实验设备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家具类由后勤保障部审核)。
第十五条采购金额大于1000元(含1000元)、小于2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单位凭申购单、发票、合同(根据需要),经后勤保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预算金额大于2万元(含2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各单位除提供申购单、发票、合同外,还需提交《上海大学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评审纪要》、三家及以上供应商报价单或中标书、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经后勤保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减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