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安全规章制度

创建时间:  2019年05月08日 00:00  王晓磊   浏览次数:   返回

20195月修订
 
第一条 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的安全工作不仅包括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操作使用、实验管理教师以及参与实验活动的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经济数据的数据安全,应当引起实验中心全体教师、授课教师以及听课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二条 实验中心的实验维护、实验相关配件和材料、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工作由实验技术教师负责。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中心主任为安全责任人,实验管理教师为安全管理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安全工作主要指实验中心水、电及危险品的正常合理使用的监督管理,以及消防措施的落实、检查,还有经济数据提取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需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并及时编号,造账册。实验中心仪器设备账目由专人管理,账、物相符。仪器设备发生变动(借出、搬动、外出维护等)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或做好记录。
 
第五条 凡进入实验中心使用相关资源的教师和学生,应阅读并遵守《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管理规章制度》与《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学生安全教育规定》,必须通过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认证考试。使用前应按照实验中心相关规定做好使用登记的记录。
 
第六条 为确保实验的正常循环,实验仪器设备以及数据库相关软件原则上不外借。若因其它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借,在不影响实验教学的基础上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并办理好相关硬件和软件的借用手续。外借硬件归还时,认真检查仪器是否完好,并作记录;外借软件需督促借用人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卸载,并作记录。
 
第七条 实验中心应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及时维修,确保实验正常进行。
 
第八条 安全用电,禁止超载用电。遇到由电路故障起火时,要马上切断电源,并用灭火器及时灭火。实验中心教师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主动扑救,及时报警。
 
第九条 实验中心内禁止抽烟或有明火存在。
 
第十条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相关设备应整齐放置,贵重物品须上锁保管。若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及主管领导。
 
第十二条 保持室内清洁,定时整理、打扫。
 
第十三条 下班前检查门窗、水和电,确认安全后锁门。节假日前由实验中心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向上海大学实验设备处进行安全自查汇报。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十四条 通过实验中心查询到的经济数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部分特殊数据需要签署相关使用协议,方可使用。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上一条:上海大学经济数据实验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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