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介绍
纪院简报
校友风采
校友活动



上海大学校友会经济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上海大学校友会经济学院分会,简称:上大经济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学院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上海大学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和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大学校友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1 、上海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原上海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上海大学国际商学院和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 、在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含上述两所院校的相关院系、专业)任教、任职者;
3 、在上海大学经济学院(含上述两所院校的相关院系、专业)院系调整过程中并入和转出的其他校、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参与权。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母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为增进与母校、学院的联系和合作多作贡献;
3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4 、主动联络校友,向本会提供校友信息。
第八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原则上为单数)。理事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每届理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1 、理事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经本会协商推举产生。会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主持理事会工作。另从理事会中推举产生若干名副会长。
2 、首届理事会经校友推荐、筹委会协商组成。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对会长负责,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任期4年,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决定须2/3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1、 对外代表上海大学经济学院校友分会;
2、 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校友分会经费由学院拨款和校友捐赠筹集。校友分会可以收取会费。鼓励校友向学校、学院捐赠,用于支持学校的教育和科研事业。校友分会将定期公开校友捐赠及分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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